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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修订我校重修补修规定的通知(转)

作者: | 时间:2010-10-08 | 点击:

关于修订我校重修补修规定的通知

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才培养水平和教育质量,严格教学管理,根据省物价局相关规定,经学校研究决定,对《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》第四章“重修与补修”做了修订,取消了第十四条关于补修的规定,同时取消了第十六条中有关补修部分的规定。修订后的内容如下:

第四章 重修

第十三条 重修是指因课程成绩经补考仍不及格者,需要重新修读该课程。

1.原修读的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取消重修资格,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。

(1)被取消考试资格;

(2)考试违纪作弊;

(3)旷考。

2.重修仅限一次,重修课程不及格(含重修补考不及格)者,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。

3.重修原则上跟班学习,重修人数较多的课程,开课单位可另行编班。

第十四条 需重修的课程如已不再开设,由学生填写《课程替代申请表》向开课单位申请,由开课单位指定内容相近、教学要求及学分相当、以前未修过的课程代替,获批准后由学生所在学院(部)报教务处备案。

第十五条 重修学生于第一周至第三周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重修报名。

本规定自本学期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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